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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培十年重要政策制度回顾

2023-07-19文章来源:科教科

2013年,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

2013年12月31日,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文件,正式确定为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标志着中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正式启动,同时也明确我国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的5+3”为主体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标准发布

2014年8月26日,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正式建立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国统一标准,有效提高了全国各培训基地的培训建设、认定、管理和培训实施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2015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015年5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明确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位申请人须通过课程考核、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即合格的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四证合一”培养模式。

2016年,健康中国战略提出新的人才培养要求

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健康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并对加强医教协同,建立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加快建成适应行业特点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等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

2017年,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

2017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文件,加快构建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对建立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提出了更加具体要求。意见要求“落实并加快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持续加强培训质量建设,培训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积极扩大全科、儿科等紧缺专业培训规模,探索建立培训招收计划与临床岗位需求紧密衔接的匹配机制,增补建设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020年前基本满足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高校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提升附属医院临床教学水平,将符合条件的附属医院优先纳入培训基地。稳妥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探索和完善待遇保障、质量控制、使用激励等相关政策,逐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2018年,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2018年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文件,强调全科医生是居民健康和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守门人”,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加快培养大批合格的全科医生,创新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为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全科医学人才支撑。意见提出要扩大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规模,将全科专业招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核,并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同时,提出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要加强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增加全科医疗诊疗科目,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以人才培养为目的,开展全科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

2018年8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文件,明确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并提出到2020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仍未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或未达到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201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内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写入国家法律: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2020年,面对新机遇和新挑战,提出新要求

2020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文件,提出加强救死扶伤的道术、心中有爱的仁术、知识扎实的学术、本领过硬的技术、方法科学的艺术的教育,培养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人民健康守护者的新内涵。意见在进一步强化住院医师医德医风等能力培养,以及加大全科等紧缺专业住院医师培训力度和薪酬待遇予以倾斜的同时,并提出住培基地与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和“两个同等对待”的政策要求:

1.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2.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湖北省配套政策补充说明:2023年1月15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鄂卫通〔2022〕55号)文件,明确湖北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住院医师薪酬待遇时,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应的标准对待: 经住培合格的新参加工作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明确岗位前参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初期工资标准执行,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本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薪级工资标准执行;经住培合格的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202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从立法层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执业行为和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2021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纳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报考条件

2021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将纳入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纳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的中级职称考试报名条件中:

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022年,总结实践经验,更新修订两个标准

2022年8月5日,中国医师协会印发《中国医师协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22年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医协函〔2022〕565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新修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标准,以巩固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