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优生优育观念的不断加强以及国家对于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的不断强化,尤其是在经历过“新冠”的突袭后,越来越多的备孕期妇女及怀孕期妇女开始关注用药问题,有的甚至对于孕前和孕期用药表现出“谈药色变”、“盲目抗拒”、“一刀切”的情况,今天就让我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1、孕妇用药的基本原则
孕期用药需遵循以下原则:a、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b、根据病情在医师指导下选用有效且对胎儿相对安全的药物;c、应选择单独用药、避免联合用药;d、应选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避免使用较新的、尚未肯定对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的药物;e、严格掌握剂量和用药持续时间,注意及时停药;f、妊娠早期,若病情允许,尽量推迟到妊娠中晚期再用药。
2、药物的妊娠分类
根据药物对动物和人类具有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可分为A类、B类、C类、D类、X类等5类。
A类:临床对照研究中,未发现药物对妊娠早期、中期及晚期的胎儿有损害,其危险性极小。
B类:临床对照研究中,药物对妊娠早期、中期及晚期胎儿的危害证据不足或不能证实。
C类:动物实验发现药物造成胎仔畸形或死亡,但无人类对照研究,使用时必须谨慎权衡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D类: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但临床非常需要,又无替代药物,应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
X类:对动物和人类均具有明显的致畸作用,这类药物在妊娠期禁用。
3、用药时的胎龄
用药时胎龄与损害性质有密切关系:
a、受精后2周内,孕卵着床前后,药物对胚胎影响为“全”或“无”:“全”表现为胚胎早期死亡导致流产;“无”则为胚胎继续发育,不出现异常。
b、受精后3~8周之间,是胚胎器官分化发育阶段,胚胎开始定向分化发育,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即可能产生形态上的异常而出现畸形,称为致畸高度敏感期。
c、受精后9周~足月是胎儿生长、器官发育、功能完善阶段,仅有神经系统、生殖器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在此期间受到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及血脑通透性高,易使胎儿受损,还可表现为胎儿生长受限、低出生体重和功能行为异常。
4、用药时长及剂量
在相同致畸剂量,短暂暴露很少致畸,而长期慢性暴露导致致畸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妊娠期用药尽可能缩短用药时间。通常暴露剂量越大,对胚胎和胎儿的危害越大。
最后,要纠正一些误区,孕前不慎用药,并非全都不能继续妊娠,应根据用药种类、用药时的胎龄、时间长度和暴露剂量等因素,科学咨询,综合评估危害程度,慎重选择是否继续妊娠;其次,孕期并非绝对不用药,具体需看病情,不可一概“硬抗”;再者,对于孕前需持续用药的疾病,需专科医生评估后方可妊娠。Do you get it?